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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省公安厅:掌握民族宗教动态和发展趋势,防止和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邪教组织、境外反动势力利用民族宗教进行渗透和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省民政厅:在研究拟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民族聚居地方民政事业的发展;在开展救灾和城乡社会救济工作中,优先考虑少数民族群众;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做好少数民族丧葬服务工作。
  省财政厅:拟定支持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有关建议,负责落实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贴息政策;指导有关市、县(市、区)财政转移支付工作,加大对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投入。
  省劳动保障厅: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少数民族职工合法权益;在就业、劳动力培训、政策性安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乡、村。
  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民族聚居地方土地政策,组织编制有关资源规划;解决民族聚居地方在土地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利益。
  省建设厅:在指导各地制定城市规划时,将清真饮食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在城市改造和拆迁中,注意保护民族特色建筑,妥善处理好清真饭店、清真寺等场所的翻建和迁移工作。
  省交通厅:协调处理民族聚居地方交通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对民族聚居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和帮助。
  省水利厅:对民族聚居地方水利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协调处理民族聚居地方水利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对民族聚居地方水利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和帮助。
  省农林厅:协调指导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农牧业发展工作,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推广、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省文化厅: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文化事业发展,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拟定政策措施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给予照顾。
  省卫生厅: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卫生事业的发展,研究民族聚居地方卫生方面的特殊问题,制定加强民族聚居地方卫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省国税局: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
  省地税局: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
  省体育局:研究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体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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