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省民委 2006年2月)

  民族工作是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为此,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度,并定期不定期召开兼职委员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情况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是: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林厅、文化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扶贫办、人行南京分行。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有关市、县(市、区)编制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国家和省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排等方面向民族聚居地方倾斜,做好对西部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
  省经贸委:协调有关市、县(市、区)解决民族聚居地方经济运行中的特殊问题;指导民族聚居地方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间开展互惠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聚居地方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中小企业发展。
  省教育厅:研究拟定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帮助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
  省科技厅: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族聚居地方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实用技术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培养、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给予重点扶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