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通知
(陕卫疾发〔2005〕81号 2005年3月15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进一步规范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提高儿童免疫接种质量,现就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预防接种证是保证儿童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实施预防接种的记录凭证,是评价免疫接种工作的依据,也是计划免疫管理的基础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陕西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九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是儿童聚集的场所,若出现免疫空白儿童容易引起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儿童免疫接种证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实施预防接种证制度当作考核计划免疫工作和托儿所、幼儿园及学校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入托、入园、入学的必备条件,每名适龄儿童都必须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并实行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的制度。对于托幼机构、小学及疾控机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查证、验证工作不扎实,出现无证入学,免疫盲点,造成托幼机构、学校内传染病流行的必须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2、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在入托、入园、入学须知中必须通知儿童家长携带《预防接种证》并进行查验、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缺证办理入学手续。凡无预防接种证明或无法证明具有免疫力的儿童,由当地接种门诊(点)按照有关规定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完成儿童免疫接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