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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正厅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将原由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原由省商业厅承担的危险化学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专卖、专营和定点经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将原由省经委承担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和工矿(煤矿除外)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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