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管的通知
(浙价电〔2005〕4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最近以来,受国际市场原油和液化石油气价格居高不下的影响,我省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绝大部分地区价格已突破历史最高水平,居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家庭对此反响强烈。为了合理调控液化石油气价格,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为及时掌握液化石油气价格动态,省局决定增加对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的频次,各市物价局每周一、三、五上午十时前将当天当地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深入实际,实地采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市场供求和价格的监测分析工作,如有价格变动需说明原因,监测分析资料须及时上报。
二、继续加强价格监管,努力保持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前液化石油气价格出现大幅上涨,突破历史最高水平的实际,做好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思想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监管。各地可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液化气价格监管的通知》(浙价电〔2004〕47号)精神,采取限定经营者进销差价或适当缩小进销差率等临时措施,努力保持市场零售价格的相对稳定。
三、特别关注液化石油气价格上涨对生活困难群众的影响。鉴于液化石油气价格大幅度上涨,且价格水平较高,对部分生活困难群众的影响较大。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并提出增加替代燃料供应(如煤饼)、动用部分财政资金给予经营企业适当补助等政策建议。
四、发挥监督检查职能,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质量标准、价格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短斤缺两、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和价格秩序,严禁乘机乱涨价。
五、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加大对液化石油气价格形成机制、上涨原因、价格政策、政府监管措施等方面的宣传,正确把握新闻舆论的导向,努力维护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