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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十一五”期间,全市人工林商品性采伐继续实行试点管理,并实行每年下达年度人工林木材生产计划的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年度人工林木材生产计划,由市林业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下达的商品材限额编制的人工林商品性采伐试点实施方案,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下达。市林业局要指导各地在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次年度的人工林商品性采伐试点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规范采伐,强化管理

  各地要严格遵守森林、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加强采伐的源头管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依照规定认真审核林木林地权属等材料,凡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等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一律不得发证。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山和采伐监督制度,并按采伐证规定采伐林木。严禁超限额、超计划和无证采伐林木,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发证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少量的天然林采伐限额专用于农民自用材、烧材和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等,并严格遵守天然林采伐的有关规定,其限额必须控制在上级核定的指标以内,严禁串换或挪用。要加强对农民生活烧材、生产用材的采伐管理,引导农民调整燃料结构,使用替代能源,大力推行改燃节柴,改灶节能,减少并控制农民生活、生产对天然林资源的消耗。全市人工林商品性采伐只能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凡未下达年度人工林木材生产计划的,不得对人工林开展以商品材为目的的采伐。

  采伐林木要全面实行伐前设计、伐前公示、采伐审批、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采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有林业调查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手续,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充实队伍,严格执法

  区县(自治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和稳定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充实相应的管理人员,强化行政管理职能。要加强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木材检查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解决木材检查、林政执法等人员的编制和经费,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等执法环境和条件;要结合乡镇农业服务体系改革,切实做好林业工作站管理的有关工作,积极发挥林业站在政策宣传、资源保护、林政执法、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要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保证编制经费,逐步建立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推行林业主管部门林地征占用预审制度;探索并开展市林业局向区县(自治县、市)派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试点,逐步建立全市森林资源监督的管理体系。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支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木材运输进行检查,严格要求承运人凭证运输木材。切实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整合林业执法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林业综合执法体系,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大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积极推行林业政务公开,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林业执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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