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渝府发〔2006〕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我市林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现就我市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森林采伐限额是《
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核心措施,也是统筹林业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协调发挥的重要手段。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3〕25号)的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林业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林业法规政策是否真正落实、生态状况是否稳步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各项措施得以落实。
二、全额控制,分类管理
经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十一五”期间,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市里不再下达每年年度采伐限额。
采伐限额实行分类管理。抚育采伐可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市林业局认定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连年累加结转;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市林业局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全市继续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征占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特殊需要等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申请,并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人工林采伐限额及大径竹采伐限额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局申报审批;因特大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或特大型国家工程建设需要大量采伐林木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交通、铁路、水利、煤炭、城建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森林,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采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