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第六条 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或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可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按前后专业学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第九条 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情况,学校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返还其专业学费,在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后批准的退还50%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可不予退还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第十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后申请学分制收费的普通高校,应按教育收费管理权限的规定,提前半年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第十一条所列材料,经审核并批复后,按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申请学分制收费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情况,办学规模,招生类别,专业设置等。
(二)学校实施学分制主要做法。包括实施时间,学期安排,学生学籍管理及转专业、选修、重修等规定,并附学分制实施办法。
(三)学分制及学分制收费有关配套措施。包括教师配置、教室安排,课程设置比例,学分制及学分制收费软件配置情况等。
(四)现行各专业学费标准。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分制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提取学生助学基金等费用应不低于原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