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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2005〕283号)


省内各普通高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批准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今后凡申请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附件:《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05年10月25日

  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普通高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课程,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将原学年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生每学分的最高标准;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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