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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实行报账和集中支付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依据经同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供种合同、供种票据等,及时向供种单位核拨资金。
  第八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和财政厅组建项目技术专家组,公布良种种公牛、种公羊品种及其相关的性能指标和技术指标,并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供种单位。确定的供种单位在两年内有效,逾期应重新组织招标确定。原则上每个旗县确定2个以上供种单位。
  第九条 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业厅共同组织实施,并指导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和农牧业部门组织落实。各级财政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农牧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负责奶牛、肉牛冷冻精液和肉用种羊生产、供应的协调和质量监督、登记、公示等。
  第十条 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区冷冻精液和种公羊市场的管理,防止供种单位哄抬价格和假冒伪劣冷冻精液、不合格畜种损害农牧民利益。供种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合同,不兑现优惠政策或有其他损害农牧民利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供种资格。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项目旗县为项目管理单位,可按项目资金的3%提取管理费,其他各级部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区的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建立冷冻精液和种公羊发放数据库,建立发放登记册,并附有养殖户签名。
  第十三条 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牧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落到实处。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将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各盟市的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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