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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

  (二)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到2010年底,新型墙体材料在城区内建筑应用比例达到75%以上,其中:各设区市城区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县级城区达到60%,建制城镇达到35%以上,农村建筑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推动增加节能建筑面积

  1.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包括城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率为50%的设计标准。

  2.逐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辖区不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及预期目标,分阶段实施。2007年福州、厦门进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探索。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重点发展以粉煤灰、煤矸石、石粉等工业废渣,江河淤泥,生活、建筑垃圾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环保、防火、高强、轻质、隔热、保温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保温小型混凝土砌块、复合板为主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和污染环境。引导、支持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工业废渣排放单位要严格按闽政办[2003]79号文要求不得向废渣利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应予以严肃处理,退回所得。

  (二)严格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清理整顿现有粘土砖企业: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砖瓦18门以下轮窑及土窑;依法取缔毁田和毁江、河、湖堤烧砖瓦的企业;对禁止使用粘土砖地区的企业仍然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要责令关闭;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取缔、关闭的砖瓦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凡未经环保审批或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管。严禁在耕地上建砖瓦窑取土烧砖,停止受理、审批新设立取粘土烧制实心粘土砖的采矿权申请。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凡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强化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管。将禁止使用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设计单位要按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有关规定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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