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
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建设厅 二○○六年二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根据国家有关限时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域目标
十多年来,我省经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九个设区市城区的各类建设工程基本上禁止了使用实心粘土砖,但是,全省使用粘土砖和以非节能建筑为主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毁田烧砖、破坏耕地的现象仍屡禁不止,特别是近几年来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建材产品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导致了一些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规模呈不断扩大趋势,因此,必须大力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其工作目标:
(一)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
1.九个设区市城区(含建制街道办事处区域)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自2006年起,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基础上,使用空心粘土制品每年按20%以上递减,至2010年底前全面禁止设计、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2.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各类建设工程,自2006年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空心粘土制品使用比例每年减少12%,至2010年底前空心粘土制品的使用比例应控制在40%以内。全省建制乡(镇)各类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砖并逐步向农村延伸的具体时限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