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制成笔录。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发出《听证会通知书》(执法文书19#),听证程序应符合《
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察员要做好听证笔录(按《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执法文书15#),收集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执法文书16#)。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有关资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等进行审查核实。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审核,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文书17#),并在7日内送达受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文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其工作人员签收;当事人是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记明情况,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执法文书18#)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
(二)当事人不在场,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