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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按《调查询问笔录》(执法文书7#)做好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做好《勘验检查笔录》(执法文书8#);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请在场其他人员作证,并应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 因办案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执法文书9#),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员见证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执法文书10#)。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文书11#),并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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