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办法》(发布日期:年月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日)废止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
(粤安监管[2003]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粤安监管〔2003〕12号文一起贯彻执行。各市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方面情节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办理的事项的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