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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规划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二)公示的内容
  1、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通知书、总平面图(影印件)及各项规划指标。
  2、拟变更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各项规划指标以及变更的原因。公示的展板的大,1、不小于。0#图纸的大小。公示的图纸大小以规划设计方案申报图纸要求为准。
  (三)公示的地点
  1、项目建设地点。
  2、项目销售地点。
  3、其他易于征求意见人意见的显著位置。
  公示的组织者应将公示内容在以上各处公示地点进行公示。
  (四)公示的组织
  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组织,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分局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公示的结果
  公示的组织者负责收集公示意见,每一户(房屋产权人和承租单位公房的住户)和每一单位享有一投票权。个人意见应签署姓名,单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的全过程要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公示意见是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重要依据,受影响利益人“同意”或“弃权”意见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公示结果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已经批准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三、施工现场“公示牌”进行公示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挂规划许可证件的副本,公示规划许可证件正本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今后,经批准的各类永久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建设用地内设立公示牌向社会公示。公示牌主要内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工程位置及层数、面积、高度、平面规划图(并标注距相邻建筑距离)、单体工程彩色效果图、监督电话等。综合开发的居住小区要把其详细规划的鸟瞰图一并公示。各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开工验线前将“公示牌”立于工地现场醒目位置(一般应是施工现场出入口等不需进入施工现场即可看到的地方),便于公众查询、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居住小区规划还应做出模型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的真实性由各规划分局进行监督检查。公示牌的制作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的要求执行。
  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可参照此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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