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规划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和
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特制定本办法。
一、涉及拆迁的规划审批公示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后,应当向被拆迁人公示《规划意见书》,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示的地点应是被拆迁人易于到达的显著位置。公示牌的大小不得小于0#图纸的大小。公示的图纸以申报《规划意见书》的图纸大小为准。公示的全过程要经建设工程所在区(县)公证部门公证。市规划部门将把被拆迁人的意见作为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依据。
二、变更居住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批公示
居住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除特殊情况在规划审批前必须采用公开程序进行公示。
(一)公示的范围
1、项目范围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已经批准的居住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建社工程(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按照《北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拟变更的规划设计方案,在公示前,要正式报送市规划委审查,原则可行的,由市规划委在核发审定方案通知书时明确项目公示要求。
2、征求意见人范围
(1)已预售、销售,全部或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变更规划设计方案的,要征求受影响的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的意见。
(2)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的范围由负责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和《
北京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