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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2006修订)[失效]


  二、班车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班车旅客票价=[班车客运运价+客运附加费]×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

  其中:客运附加费收费标准每人千米0.02元(农村客运线路客票附加费每人千米0.01元);旅客站务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第7号〉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跨省(市、自治区)班车旅客票价

  跨省(市、自治区)的班车旅客票价按照分段计算,加总计收方法确定,跨省直达客运班线旅客票价按起讫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费

  一、包车和非定线旅游客运由承运人与用户按协议运价协商计费。

  二、定线旅游客运执行班车客运计费办法。

  第二十条 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尾数满0.2元进整为0.5元,尾数满0.7元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包车客运运费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七章 行包运价

  第二十一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二)。

  第二十二条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千克千米运价0.0016元。行包以元为单位计费,每张运单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人不随车同行的行包运价,由承托双方协商定价。

  第二十三条 行包占座费

  持全价票的旅客或享受全价票待遇的半价票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持儿童票旅客可免费携带5千克行包。超过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行包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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