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旅游客运运价
定线旅游客运运价执行班车客运运价;非定线旅游客运运价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五章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十四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价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十五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应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两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均由旅客或包车用户负担,由承运人代收代付。车辆通行费按客车核定座位数的60%比例分摊计入票价,单向收费的通行费按收费额的50%计算。其计费公式为:每客票通行费=行程通行费总额÷(客车核定座位数×60%)。
第六章 旅客运费计算
第十七条 班车旅客票价
一、班车旅客票价构成:由班车客运运价(含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客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和旅客站务费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