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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2006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
(冀价经费字[2006]第6号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价格政策,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河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我省道路旅客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及旅客,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三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颁布的最新《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确定,《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未标明营运里程的以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

  三、里程计算

  (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卸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和卸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四条 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的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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