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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意见

  36.落实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多方面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逐步改善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和工作奖惩机制,落实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兼职成员的误工补贴。对优秀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通过公务员招考录用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对符合领导干部条件的,可通过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办法,吸收到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或街道党组织、办事处领导班子中,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九、搞好社区保障,形成全社会共建社区合力
  37.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社区建设资金,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同时要加大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筹集到的公益金对社区建设的投入。
  市、区两级政府对财政状况较困难的区、街,在转移支付上要给予适当支持,促进社区共同发展,确保每个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人员、办公、活动等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经济基础薄弱、缺乏经济组织的新建街道、社区,自成立起两年内,市、区财政要给予适当倾斜,扶持社区建设。
  老城区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专职人员增加工资的经费,由市、区财政按1:1共同负担。社区组织居民活动的经费由区财政负责。
  社区基础设施改造和创建社区环境管理达标工作,按照市区共建原则,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改造后的日常维护经费由区财政负责。
  社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经费,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2005至2008年按照《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标准》改造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改造经费由市本级财政负担1亿元,区、县级市财政和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单位共同负担1.68亿元。
  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对全市“星光老年之家”运转经费给予一定补助。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具体资金安排和市、区分担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38.落实社区优惠政策。市、区有关部门对社区发展的计划立项、财政补贴、规划建设、土地划拨、房屋租购、减免税费以及用工、分配等,要积极予以支持。税务部门对区、街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机构的托养、康复及相关社会福利服务,要落实相应免税政策;对区、街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生产性企业,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对企业转制分流和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内开办零售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便民利民服务网点的,按国家规定减免登记费和管理费。价格部门要制订有利于社区发展的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帮助社区基层服务单位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机制,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公共福利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和监督,坚决制止向社区服务业乱收费;对社区开展的便民利民的有关价格或有偿服务项目,凡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符合价格(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尽快审批或核准,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及时核发《收费许可证》。社区办公和开展服务活动的用水、用电、用气等,按居民使用价格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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