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居民民主选举制度。坚持直接选举方向,不断扩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推进社区群团组织、民间组织、业主组织等的民主选举,完善选举办法,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各类组织。
5.完善居民民主决策制度。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社区居民依法民主决策。逐步规范居民会议的组织形式,明确居民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范围,公布居民会议决议和监督执行的方式方法。到2010年前,基本形成由居民会议决定社区重大事项的自治机制。
6.落实社区居委会财务自主权。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社区所得赞助资金及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工作经费,由社区居委会按规定管理和支配,收支情况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7.加强社区居民民主监督。大力推进社区党务、政务公开,建立政务公开信息化网络系统,保障居民知情权。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定期组织居民有序开展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评议活动,保障居民的监督权。市、区职能部门对社区范围内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市政规划、工程建设、商业网点建设和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等,应事先征求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代表的意见。
8.探索和改进居民自治方式。充分发挥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探索政府行政事务和社区事务相分离的社区管理体制,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我管理有效对接、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良性互动。
三、加强社区组织管理,理顺工作关系
9.加强和改善党对社区工作的领导。完善由社区党组织牵头、驻社区有关单位党组织参加的党建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共建联系,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为民主自治议事层、社区工作者为管理操作层、社区内党员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党建工作格局。加大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的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对离退休党员、下岗职工党员、在职党员和流动党员要区分情况,分别采取直管、代管、协管等方法,将他们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
10.建立健全社区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社区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牵头,民间组织、中介组织、物业公司、驻社区有关单位参加,负责研究、协调社区的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社区居委会要组织推选出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和小区楼(院)长,畅通社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渠道,及时听取群众呼声。要吸收社区居民参加居委会所属各工作委员会,提高居民自治参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