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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成品油价格专项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9年4月1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成品油价格专项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浙价监〔2005〕319号)


各市物价局: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5〕2191号)中有关《全国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成品油价格专项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全省成品油市场实施专项价格监测。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运行,4月1日起正式执行。试运行前,各地应按报告制度要求,将重新选定的价格信息监测点名单报省局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原《浙江省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于2006年1月1日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2005年12月5日

浙江省成品油价格专项监测报告制度

  为及时监测反映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依据《价格法》、《价格监测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全国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
  国家发改委指定城市(以下简称国家定点城市)、省物价局指定城市(以下简称省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为监测报告单位。定点城市名单详见附表(三)《成品油价格专项监测定点城市名录及代码》。
  二、价格信息监测点及其确定
  各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本报告制度的要求在当地选择的有代表性的企业为成品油价格信息监测点。
  各定点城市分别选择3家加油站和1家大宗用油企业为采报价定点单位。加油站要求选择中石油、中石化系统和系统外加油站各1家(当地如无某系统加油站,可不选)。大宗用油企业要求选择本市除加油站外用油量较大,并直接从当地中石油或中石化公司批量购进成品油的企业,具体企业类型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主要监测品种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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