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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价格投诉举报接访制度

浙江省价格投诉举报接访制度
(浙价检[2005]315号 2005年11月30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举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接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咨询有关价格政策,由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接待、接收、接听并依法处理的活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投诉举报中心的通信地址、网页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接待地点等。
  第三条 工作人员收到群众来信应当日拆封,仔细阅读来信,摘录主要内容,及时登记,并完整保存信内材料、信封。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耐心细致倾听,全面了解反映的情况。来访者反映情况可由来访者本人书写,或工作人员记录。来访记录应交来访者签名。
  第五条 群体走访,工作人员应劝其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接待工作按《浙江省预防和处置价格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办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文明、热情接听每一个投诉举报电话,使用规范性用语,不得使用粗俗、无礼、生硬、推诿和不负责任等用语。认真、耐心听取来电人的投诉举报,客观记录来电情况。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应当场告知来电人采用邮寄、传真或邮件等方式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举报人越级来电举报的,可以直接告知举报人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 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工作时间要有专人值守。特殊时期要加强值守,举报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
  第八条 属于价格部门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工作人员接访、接电后,应将记录材料及来访人提供的书面材料等移交举报登记部门登记。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引导来访、来电人到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确需价格主管部门转送的,按程序登记后转送。
  第九条 网上投诉应在2个工作日查看并下载登记。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可直接在网上转交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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