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访的重大复杂价格举报件主要有:5 人以上集体举报;重复举报;处理不当有可能引起复议诉讼的举报件;上级部门、政府、人大、政协转办的举报件等。
第九条 约访的举报件具体由价格举报中心提供案源,报接访领导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领导直接下访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定期和不定期地下基层直接接待群众信访,处理举报事项的活动。
省物价局将每年组织一次以上领导下访活动,到举报量大、问题较突出的市、县接待群众。市、县价格部门原则上每年要组织二次以上领导下访活动,到举报量大、问题较突出的县、乡镇、村接待群众。
第十一条 领导直接下访按照“事先预告、上下联动、分类处理、跟踪督办”的步骤展开。
第十二条 领导直接下访实行事先预告。组织下访的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提前20日告知接访地价格主管部门。接访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将领导下访的时间、地点、接访范围、程序、报名方式等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有效方式在接待地域范围内广而告之。
公告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接受群众预约登记,不得拒绝、阻拦群众正常上访。预约登记后要将登记情况在领导下访日前7日内上报组织下访的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也可采取带案下访的形式。选择一些疑难案件,到越级举报人所在地,上门倾听群众投诉,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下访接待场所由接访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接访秩序井然、安全周到。
第十四条 领导直接下访采取上下联动方式,即领导接访的举报案件,除当场解决和答复之外,集中交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承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上报办理结果。
领导直接下访可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定期接访、预约接访活动相结合。
第十五条 领导直接下访接待的举报事项实行分类处理。对诉求合理合法的举报事项,应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于诉求合理但依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举报事项,应要求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诉求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符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需要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由有关领导和部门牵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