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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访制度

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访制度
(浙价检[2005]315号 2005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信访工作,便于群众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反映情况,提高价格信访的办理效率,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以及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领导下访活动的通知》(浙委办〔2005〕5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下访包括领导定期接访、预约接访和直接下访。
  第三条 领导下访坚持“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有疑必释,有难必解”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定期接访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定期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价格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以下简称举报事项),并依法审查处理的一项活动。
  第五条 领导定期接访的时间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重大价格政策出台前后、“两会”前期、学校开学期间、市场价格异动等一些特殊时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定期接访。
  价格主管部门决定领导接访事项后,可将相关情况在有关媒体公告,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领导接访时,监督检查机构及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应协助做好接访工作。价格举报中心做好接访记录。
  第七条 领导接访案件应填写《领导接访登记表》,由接访领导签署接访意见,指派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认真及时依法处理,办理情况向接访领导汇报。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由接访领导亲自调处。
  交办给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的案件,由价格举报中心负责案件的交办、催办、督办等工作,随时掌握案件办理进程,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接访领导。
  第八条 领导预约接访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根据当地实际,有重点地选择一些重大复杂举报件,约定举报人在规定时间来访,倾听并依法处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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