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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访制度》和《浙江省价格投诉举报接访制度》的通知

  第十四条 领导直接下访采取上下联动方式,即领导接访的举报案件,除当场解决和答复之外,集中交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承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上报办理结果。
  领导直接下访可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定期接访、预约接访活动相结合。
  第十五条 领导直接下访接待的举报事项实行分类处理。对诉求合理合法的举报事项,应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于诉求合理但依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举报事项,应要求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诉求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符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需要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由有关领导和部门牵头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下访应做好跟踪督办工作。下访领导要及时了解和督促下级部门做好价格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有关举报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举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接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咨询有关价格政策,由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接待、接收、接听并依法处理的活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投诉举报中心的通信地址、网页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接待地点等。
  第三条 工作人员收到群众来信应当日拆封,仔细阅读来信,摘录主要内容,及时登记,并完整保存信内材料、信封。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耐心细致倾听,全面了解反映的情况。来访者反映情况可由来访者本人书写,或工作人员记录。来访记录应交来访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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