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访制度》和《浙江省价格投诉举报接访制度》的通知
(浙价检〔2005〕31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
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访制度》和《
浙江省价格投诉举报接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05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信访工作,便于群众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反映情况,提高价格信访的办理效率,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以及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领导下访活动的通知》(浙委办〔2005〕5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下访包括领导定期接访、预约接访和直接下访。
第三条 领导下访坚持“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有疑必释,有难必解”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定期接访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定期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价格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以下简称举报事项),并依法审查处理的一项活动。
第五条 领导定期接访的时间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重大价格政策出台前后、“两会”前期、学校开学期间、市场价格异动等一些特殊时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定期接访。
价格主管部门决定领导接访事项后,可将相关情况在有关媒体公告,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