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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金华市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金华市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商〔2005〕336号)


金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金华市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金价管〔2005〕14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以及你市金沙湾水厂二期工程投产后固定资产折旧增加等原因,导致供水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的情况,同意调整你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网所及范围的城市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80元/立方米;非经营性用水价格为2.20元/立方米;经营性用水价格为2.3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3.30元/立方米。

  二、同意调整你市城市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标准:非经营性用户为0.60元/立方米;经营性用户中的一般工商企业为0.75元/立方米,造纸、化工、制革、印染、电镀和制药等排放污水污染程度较严重的工业企业为1.2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户为1.0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0.35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污水处理费随城市供水的水费一同收取。

  对自备水用户可依其排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户为0.60/元立方米,非经营性用户为0.80元/立方米;经营性用户中的一般工商企业为1.00元/立方米,造纸、化工、制革、印染、电镀和制药等排放污水污染程度较严重的工业企业为1.4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户为1.20元/立方米。

  对未将污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已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各类用户的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详见附件,自2006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经营性用户中的工业企业供水到户价格,可暂按低于表列价格0.25元/立方米执行,但最迟应于2007年1月执行到位。

  四、请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居民的优抚工作,并在实施调价方案前向社会公示,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附件:金华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05年12月21日

  附件:
  金华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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