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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价电〔2005〕6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5〕380号)精神,现就“两节”期间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各地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两节”期间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件大事来抓,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在当前价格总水平运行平稳的情况下克服麻痹思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群众过好“两节”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确保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

  “两节”期间,各地要加强对粮食、肉禽蛋菜等食品价格以及液化气、成品油、药品、住房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监测,特别是要提前安排好节日放假期间对这些商品价格的监测工作,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省局要求及时报送“两节”期间的价格监测信息。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切实做到在市场波动的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上报情况,对局部地区、个别品种可能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要进一步完善各地应对价格异常上涨的工作预案,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货源,加强调运,加大商品投放力度,引导和督促国有粮食、商业、石化、石油等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有关政策,加强吞吐调节,平抑价格,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三、继续认真落实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

  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价格行为,加强对客票价格的监管。铁路、民航运输企业及客票销售代理人一律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之外随意加收任何费用,或变相提高票价水平;公路运输企业不得随意提高客运票价,不得突破上浮幅度。“两节”期间一律不得提高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景点门票价格,严禁借举办临时展览等名义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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