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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执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执行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6〕1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临床检验中心:
我局《关于省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1999〕217号),对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作了具体规定,现试行期已满。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同意将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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