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职业教育经费及时、全额用于职业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全省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
从2006年起,市、县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未完成“普九”任务的县不低于20%,已完成“普九”任务的县(市、区)不低于30%。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省、市安排的扶贫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调整、制订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
(二十七)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
省、市、县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现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九、强化政府统筹,切实加强领导,营造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八)进一步强化政府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
全省各级政府都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省政府将重点做好行业、部门的协调和督促工作,出台发展职业教育的相关政策,落实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条件。设区市政府要重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政策落实、资源整合、学校布局、专业结构的统筹,做好区域内行业、部门之间职业教育工作的协调和沟通。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与普通高中建设规模相当、投入相当的原则,建设好县级职教中心,重点抓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和农村职业教育的培训网络建设。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逐步形成对职业教育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