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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十一五”期间,建成一批起示范作用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到2010年,全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人数占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的25%。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支持鼓励职业院校积极引进优质资源,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开拓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六、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十九)实施校企合作计划。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省内职业技术院校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共同参与职业院校的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市、县两级政府要引导、协调和支持经济效益好、就业人数多的企业搞好与当地职业技术学校的合作。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企业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全省高等职业学院和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都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企业的紧密合作,与企业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二十)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学生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对实习学生支付报酬的企业,政府将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二十一)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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