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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口精金水产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口精金水产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4〕11号)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口精金水产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格的请示》(海国税发〔2003〕5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从事农业开发经营且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同意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项目,应与其他项目分别核算申报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各自所适用的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申报的,应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比例进行划分,计算各自的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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