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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浙价检〔2006〕7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铁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铁办函〔2006〕81号)(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铁路运输企业销售客票的送票费、异地售票手续费和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原来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各地价格、公安、工商、铁路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对代售代办铁路客票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铁路客票预订、销售各环节的代售代办收费行为进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铁路客票代售点、代办单位的监管力度;铁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对与票贩子勾结倒卖铁路客票的,要依法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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