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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6〕9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有线电视初装费和视听维护费标准的通知》(〔94〕浙价费联35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广电厅《关于浙江省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收费问题的通知》(浙价费〔1997〕65号、〔1997〕财综20号、浙广厅〔1997〕12号)下发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有线电视的发展,但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出现一些价格矛盾和纠纷。为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保障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有线电视入网费

  有线电视服务机构对申请安装有线电视的用户,可以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居民用户的有线电视入网费标准为每户300元;非居民用户的有线电视入网费按每个接收终端计收,基准价为180元,有线电视服务机构可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与用户协商确定。

  有线电视服务机构对建筑物有线电视管线实施预埋,已收取配套设施建设费或预埋工程费的,不得再向申请安装有线电视的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

  农村有线电视独立小前端(小有线电视网)的入网费基准价为每户150元, 有线电视服务机构可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与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

  二、关于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有线电视服务机构可以向收视有线电视的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居民用户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具体标准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文件执行;非居民用户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接收终端计收,每个接收终端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居民用户的标准,由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与用户协商确定。

  农村有线电视独立小前端(小有线电视网)的基本收视维护费为每户每月5元。

  有线电视用户申请暂停使用有线电视网络的,暂停期间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不得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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