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或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据。
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应提供相应的债权证明。
86.在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纠纷案件中,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或债务催收通知上的签章,以及原债权人(国有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具有催收债务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87.金融纠纷案件,当事人以真实的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证据主张其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存款关系,金融机构否认的,应负有证明持有人未向其交付上述凭证所载款项的举证责任;金融机构仅提供底单的,不能认定持有人未向其交付上述凭证所载款项。
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凭证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其对凭证的取得作了合理陈述,如果金融机构予以否认,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提供的凭证系真实凭证。
8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在供货人有迟延交货或者交付的租赁物质量、数量存在问题以及其他违反供货约定的行为时,如果合同出租人享有和行使对供货人的索赔权的,承租人应当提供与索赔有关的证据。
89.在期货纠纷案件中,如果客户主张经纪公司未入市交易,经纪公司否认的,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期货经纪公司负有提供入市交易纪录的举证责任。
90.票据纠纷案件中,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盗窃、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票据持票人对其所持票据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91.著作权人起诉提供网络内容服务的提供者侵犯其著作权时,应当提供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确有证据表明自己是权利人并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警告,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而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92.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原告,为证明其权利的稳定性,避免中止诉讼,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93.侵犯商业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提出侵权人侵犯其商业技术秘密时,被告负有证明其使用原告商业技术秘密合法性的责任。
94.申请法院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其专利行为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专利权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专利真实有效的文件;
(2)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其享有权利的证据;
(3)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行为的证据等。
95.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74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96.适用督促程序办理的案件,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
债务人提出异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无需提供证据。
97.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办理的案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的,无需对其申报举证。
98.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诉讼一方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特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和特点;
(2)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内容和特点;
(3)是否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99.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特定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特定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其主张成立。
100.举证期限指经当事人协商由法院确认的期限、法院指定的期限以及经当事人申请被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
举证期限除有明确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法院商诉讼各方后由法院确认;经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视情况合理指定,但最迟不得超过开庭审理的日期。
101.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