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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大兴安岭行署实验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大兴安岭行署实验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黑价联字〔2005〕28号)
大兴安岭行署物价局、教育局:
你局《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实验中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大暑计价联[2004]15号)收悉。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级中学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3]95号)中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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