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我市城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在我市城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六日
关于在我市城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2003〕3号)精神,根据我市长沙县试点工作经验,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就在我市城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和探索适应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2006年7月1日,各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全面启动。在第一个运行年度自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达到70%以上,并努力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到2007年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达到80%以上。
二、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开展该项工作,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硬性规定、包干摊派和强迫参加。各区、乡镇(街道)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引导、支持的责任,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农民群众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促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家庭富裕幸福的重要作用,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广大农民主动支持和自觉参与的积极性。在做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率
三、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实行区办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