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海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经营服务收费问题的函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黑价行函字〔2005〕25号)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哈尔滨分中心:
你中心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关于收取经营服务费的请示》(哈数分[2005]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进出口企业和执法部门提供电子口岸信息服务,电子口岸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电子口岸安全认证及软件开发、人员培训及咨询等服务,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你中心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在收费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