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绥棱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黑价格字〔2005〕98号)
绥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绥棱县城镇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绥价发[2005]16号)收悉。绥棱县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是1993年制定的,十几年来由于电价上涨、工资提高、供水设备与管网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经营亏损日趋严重。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水价分类的规定,同时参考听证会的意见,经研究,同意绥棱县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调整和执行。
一、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和减轻水费负担,你县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三年逐步理顺到位,即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为每立方米2.00元;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可在前价格基础上上浮40%以内;2007年6月1日调整为每立方米3.50元。具体调价幅度由县物价局组织实施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为每立方米4.50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为每立方米5.00元。
四、特种用水为每立方米7.00元。
你县自来水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通过进一步降低水损、减员增效等手段提高企业的效益。此次水价调整后,每年要从每立方米水价收入中拿出0.05元,专项用于无水表或已淘汰报废水表的用户安装、改造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计量设施,为居民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和逐步实行国家提出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打下基础。这部分资金要拨款到位,专款专用,此项工作由绥棱县物价局负责监督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文件中有关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水费减免工作的精神,建议绥棱县人民政府应对特困低保户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补偿。
按国家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