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关于黑龙江省龙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有线电视传输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关于黑龙江省龙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有线电视传输费的批复
(二○○五年五月十日 黑价联字〔2005〕30号)


黑龙江省龙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收取联网有线电视传输费的请示》(黑龙网字[2005]第6号)收悉。黑龙江电视台于2001年3月份开办了影视、女性、文艺和法制四套有线电视专业频道节目,由黑龙江省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全省传送。实践证明四套有线电视传输效果和传输收费标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

  根据国家规定,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于2001年7月制定了全省联网有线电视传输费标准,每户每套节目每月收费1元,用于传输与维护的费用。根据有线电视网络业内重组的需要,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办发[2001]54号文件精神,已经将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建设的省级广播电视有线传输干线网无偿划转给黑龙江电视台,同时由黑龙江电视台出资组建黑龙江省龙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并负责重组全省市(地)、县(市)有线电视网。鉴于你公司已对省广播电视有线传输干线网行使业务管理经营权,经研究同意,自2005年5月1日起,凡经过你公司有线传输干线网向全省市(地)、县有线电视用户传输四套有线电视节目的,可以收取联网有线电视传输费,标准仍执行每户每套1元/月。传输费由你公司直接收取或委托市、县广播电视有线网络运营部门负责收取,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