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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9号和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文件及制定公布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9号和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文件及制定公布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价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以下简称《规则》)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要求,我省将分批整顿规范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现将第一批整顿规范的国产36种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公布(见附表),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暂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三、含量标识相同的小容量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也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差价;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预充式注射剂,以非预充式为基础最高加1元。

  四、各医药经销单位应按上述二、三项规定的要求,对本单位经销的药品价格予以理顺,理顺后的价格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各医疗机构可按《规则》中的规定,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报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省属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垦区医疗机构报省农垦物价局),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在7月10日前转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补充制定公布。

  六、此次制定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高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

  七、各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药品价格公示。药品处方应按药品通用名称开方,只按药品非正式名称(曾用名、别名)或商品名开方,变相涨价的,一经查出,按违价行为处理。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引导医疗机构使用降价药品,切实将药品降价的好处体现在患者身上。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
国产36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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