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汤原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黑价格字〔2005〕101号)
佳木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汤原县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佳价发[2005]23号)收悉。汤原县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是1994年制定的,十几年来由于电价上涨、工资提高、供水设备与管网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亏损经营。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有关水价分类的规定,同时参考听证会意见和汤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经研究,同意汤原县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调整和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7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30元;
二、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由每立方米2.8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40元;
三、特种用水为每立方米4.10元。
你县供水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通过进一步降低水损、减员增效等手段提高企业的效益。此次水价调整后,每年要从每立方米水价收入中拿出0.05元,专项用于无水表或已淘汰报废水表的用户安装、改造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计量设施,为居民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和逐步实行国家提出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打下基础。这部分资金要拨款到位,专款专用,此项工作由汤原县物价局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