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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

  (一)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计划。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立法。正确处理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使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统一。要鼓励将实践证明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推动制度创新。对上位法就某一事项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实施办法。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好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严格法律审查程序,完善事前审查制度。所有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都必须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法制机构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对外公布实施。法制机构要建立法律专家库,对送审文件及时进行审查,确保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对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处罚、强制、收费等事项。
  (三)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意见、建议的处理机制。拟定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较强专业技术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凡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或者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通过报刊、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凡涉及重大事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起草、审查过程中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听证会。所有的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重点说明听取和采纳各方意见的情况及理由。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阅和咨询。制定机关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清理、汇编制度,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并汇编成册。
  (五)建立质量评估机制。行政机关定期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制定机关。对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定期反馈、跟踪、分析相关制度措施实施的执法成本、社会成本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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