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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明确界定行政决策权限,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职权。严格执行政府工作规则,各部门需要对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应依法提请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等集体决策方式,强化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化建设,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内容、程序符合法定要求。重点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开制度、征求公众意见制度、合法性审查和专家论证制度,确保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合法性和科学性,不以权力大小而影响法律规定的执行。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价格确定等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相应的民意调查;行政收费、采取重大行政管理措施、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等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人民生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决策,应当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重大建设项目引进、政府重大投资、产业结构调整等涉及对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事项或专业性强的决策,还应当组织相关专家独立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强化督办机构的监督职能,对决策执行情况实行全过程的跟踪、反馈和督办。明确各类决策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从制度上、机制上、程序上保证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凡违反决策程序、不遵守决策规则的,对参与决策的人员要予以处理;对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行政机关对社会预警、应急事项处置不当导致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决策不作为的责任。政府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各种行政事务,行使了大部分决策权,并对政府重大决策直接产生影响,部门行政首长是行政问责的第一责任人。
  四、提高立法与规范性文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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