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八、施工企业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协调一致后,可以由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工资欠付凭证,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九、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十、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一)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本市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未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的;
  (四)有其它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
  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施工企业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施工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劳动者出勤记录和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施工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岗位工种的最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二、施工企业在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可以按规定处以2000-2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工资或承包人卷资逃逸造成拖欠工资等,发包单位应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其《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十四、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其承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
  十五、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全市统一规格的《维权公示牌》(见附件)。《维权公示牌》由总承包企业按规格制作并与《建筑工程施工标志牌》并列设置在施工现场,便于劳动者及时维权。
  十六、有条件的施工企业应在该项目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劳动工资管理员;劳动用工较少的单位,也应有人员兼职管理劳动工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