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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
印发《武汉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9武劳社〔2005〕57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市属各委、办、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企业:
  现将《武汉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九日

武汉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建筑企业农民工(下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避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发生,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装修)和管线设备安装活动的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下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资方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四、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五、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
  六、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它组织或个人。
  施工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劳动者工资。
  七、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动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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