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等事项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4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用途。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实际生活困难的补助、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助、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经费的补助和特殊性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的调节。
二、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来源。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土地租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筹集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比例,但土地出让金部分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平均收益的5%(平均纯收益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部分不得低于新增费收入的10%。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筹集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比例,土地出让金部分按土地出让金平均收益的1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部分按新增费收入的10%执行。
三、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市、区(县、市)都应设立专账,分账核算。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四、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足额划入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专账。对挪用专项资金的,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追缴,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