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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4月中旬至9月底)
  一是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掌握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表现形式、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研究其特点、规律及发生的原因。二是查找问题,自我纠正。要根据专项治理的五个重点及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分别进行归类,列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自我纠正。凡是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和临床医疗服务中,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财物以及其它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要认真查找,主动讲清问题,并上缴有关钱物。三是区别情况,分类处理。要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原则上自查从轻,被查从严。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问题较大、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四是强化督查,扎实推进。上级部门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重点督办;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事实真相的,一经发现,要追究领导责任。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市)卫生局和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书面报告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06年10月至12月)
  各区、县(市)卫生局和医疗机构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查找漏洞,研究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重点是要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并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卫生行业的作风建设、规范医院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是要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要根据卫生改革发展的实际定期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增强卫生从业人员的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要经常性地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卫生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要经常性地开展法制、纪律教育,增强广大卫生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要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增强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要完善管理制度。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重要事项;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研究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制定明确的诊疗项目临床路径,推行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对不正当行为要及时告诫或查处,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三要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卫生局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药品、医用器材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对医疗机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任何机构、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严禁将科室收入与个人奖金直接挂钩。四是深化卫生改革。要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规定确定的药品中标规格、价格、数量采购,严禁在招标合同之外擅自采购药品。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范围。加强对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行为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招标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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